在继承纠纷中, 若其中一位继承人在国外,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

继承纠纷278

在继承纠纷中, 若其中一位继承人在国外,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2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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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由条文规定可知,民事诉讼 “原告就被告” 的一般管辖原则并非绝对。针对四类特殊情形,法律明确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尤其是前两类 “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当被告不在国内、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时,原告可直接向自身所在地法院起诉,降低诉讼成本、保障诉讼权利。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2945.html#post-12946

具体到案例:袁某与前妻生育女儿靓靓,靓靓 10 岁时袁某与前妻离婚,后袁某与汤某结婚并育有一子。靓靓 20 岁时赴英国留学,三年后定居国外。现袁某因病去世,汤某因继承问题提起诉讼。因被告靓靓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依据上述条文规定,汤某可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2945.html#post-12946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2945.html#post-1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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