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五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 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 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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