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四十三条:执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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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 义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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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执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债务履行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87.html

在执行程序中,有时会出现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以及作为被执行人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况。 为了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因这些情况 的出现而失去保护,本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 债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 义务。”也就是说,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后,无论其遗产是否有人继承,也无论继承人是否承认被执行人生前的债务,人民法院均可以从其遗产中划 出相应份额用于履行被执行人的义务。 需要明确的是,此种执行,仅限于遗 产。 如果被执行人的遗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执行程序即告终结,所余债 务也不再由继承人偿还。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决议解散、被依 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后,只要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应当偿还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全部债务;不偿还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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