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四十二条:执行担保

第二百四十二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 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 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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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执行担保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88.html

执行担保是指执行开始后,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某种履行义务的保 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暂缓执行程序的进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88.html

理解本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88.html

一是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这一点与民法典担保制度有重大 区别,实体法中的担保制度是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执行担保既可以是保证人 以其信誉担保,也可以是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以实物担保。 例如,执行开始 后,被执行人提出由某公司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保证人。 又如,执行开始后,被执行人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保证在一定期间履行义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88.html

二是执行担保无须登记。 民法典中的担保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公示公信的原则,需要有登记手续。 而法律没有要求执行担保进行登 记,实践中只需要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担保书、权利凭证,并向申请执行人送交 相应副本即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88.html

三是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后,能否暂缓执行,取决于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88.html

有时申请执行人因保证人信誉不好,或者提供的财物为滞销产品,或者自己 急需资金等原因,可能不接受执行担保,此时,执行工作就不应当停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88.html

四是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 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 如果超过了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 人仍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不必经过权利人申请,有权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 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为了确保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时,能够顺利 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一般会对执行担保进 行必要的审查,如查明担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的履行能力如何,担保 财产的价值能否覆盖执行标的额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88.html

执行担保可以延缓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使其能够有机会整顿生产、经营,筹措资金,防止破产倒闭,对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都有积极意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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