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类犯罪中弱势群体的范围及责任认定

弱势群体

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组织、利用、教唆、雇用孕妇、哺乳期妇女、急性传染病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作为这种被利用、被诱骗甚至被胁迫参与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员的辩护人,可以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提出对特定人员从宽处理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1. 在定罪量刑方面

(1)在定罪上,主要考虑被组织、利用、教唆、雇用的人员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应当提出行为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无罪辩护意见。例如,利用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运输毒品的,被利用的未成年人不应对运输毒品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章 毒品类犯罪》517 页)

 

(2)在量刑上,一方面,要考虑这些被组织、利用、教唆、雇用的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的身份,例如:如果被组织、利用、教唆、雇用的残疾人属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则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被组织、利用、教唆、雇用的是孕妇,则不应当适用死刑。另一方面,还要考虑这些特定人员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从犯、胁从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依法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以便为其争取最好的量刑结果。

2. 在强制措施方面

这些被组织、利用、教唆、雇用的孕妇、哺乳期妇女、急性传染病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等特定人员,容易出现不适宜羁押的法定情形。作为他们的辩护人,应当根据实际具体情况,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要求从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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