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类犯罪中吸毒人员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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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

在我国刑法中,吸食毒品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吸毒人员在接触毒品的过程中容易触及其他毒品类犯罪。所以,在有的毒品类犯罪案件中,行为人本身也吸食毒品,辩护人在代理这类案件时,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吸毒史,考察其行为时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为进行罪轻辩护甚至无罪辩护做好准备。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75.html

一般来说,如果有证据证明吸毒人员实施了本章规定的毒品类犯罪行为,且达到追诉标准,则按相应的犯罪定罪处罚。但由于吸毒人员必然会接触到毒品,也可能为了吸食而购买、运输、存储毒品,不能因此就认定其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当吸毒人员存在以贩养吸、代购、托购、代收等情况或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的过程中被抓获时,辩护人就存在进行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的空间,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应当熟练掌握以下规则: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75.html

(1)吸毒人员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 348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75.html

(2)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75.html

(3)行为人为吸毒人员代购毒品,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 348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75.html

(4)行为人为吸毒人员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75.html

(5)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 “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75.html

(6)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 348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75.html

(7)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 348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75.html

(8)吸毒人员为了自己吸食,而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数量较大毒品出入境的,以走私毒品罪论处,但在量刑上应当与以贩卖牟利为目的的走私毒品罪的量刑有所区别。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75.html

如果以上情形都不具备,毒品数量也没有达到《刑法》第 348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辩护人便可以考虑进行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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