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类犯罪中特殊主体的范围及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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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主体

本章的毒品类犯罪中,犯罪主体绝大部分为一般主体,即行为人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构成犯罪,但部分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才能构成,属于特殊主体。例如,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必须要求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 才能构成。行为人不具备这个特定身份的,肯定不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但具备这个特定身份,也不必然就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辩护人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利用特定的主体身份进行辩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76.html

(1)行为人不符合上述主体要求,不属于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能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但有可能构成重罪即贩卖毒品罪,所以辩护时要尽量避免轻罪向重罪的转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76.html

(2)行为人即使符合上述主体要求,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也不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所以,辩护人除了审查犯罪主体,还要审查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对象以及提供的目的,尽可能认定为轻罪而非重罪。例如,行为人仅是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辩护人可以提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76.html

那么,如何认定行为人属于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 呢?辩护人一般应当结合案中相关证据进行具体判断,看是否存在能够证明该特殊主体资质的证据,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六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76.html

①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 “许可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76.html

②有关单位对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来源、批号的证明及管理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76.html

③特殊行业专营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76.html

④有关批文;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76.html

⑤有关个人的工作证、职称证明、授权书、职务任命书;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76.html

⑥其他文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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