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
本章涉及“运输”行为的罪名有三个:运输毒品罪、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以及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三者的行为方式均为运输,因运输对象不同而适用不同罪名。
此处所称“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制毒物品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的行为。对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单位或个人未办理许可或备案证明即予运输的,虽属非法运输,但有证据证明确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此处所称“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制毒物品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的行为。对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单位或个人未办理许可或备案证明即予运输的,虽属非法运输,但有证据证明确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通常并非单纯为运输而运输,其目的可能为走私、贩卖、生产或制造。若能查明行为人确系为其他目的而运输,应并列确定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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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贩卖毒品而运输毒品,定贩卖、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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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走私并制造毒品而运输毒品,定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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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而运输毒品,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罪名排列不以行为先后、毒品数量或危害大小为序,一律按《刑法》条文规定顺序表述。若涉嫌走私、贩卖或制造毒品而运输,但认定走私、贩卖、制造的证据不足,则仅定运输毒品罪。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及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适用,亦参照上述原则确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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