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四十一条:执行和解

第二百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 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 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 书的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89.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执行和解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89.html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执行员 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义务人按照协议的 内容履行义务,就结束原执行程序。 比如,法院判决甲偿还乙借款 5 万元人 民币,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甲偿还乙 4 万元人民币的和解协议,甲按照协议 履行后,原执行程序也就结束。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89.html

在执行程序中,允许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是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具体体 现。 民事权利的性质,决定了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 的民事权利;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权利人的权利虽为生效法律文书所 确认,但他仍有权处分这种权利。 例如,法院作出判决判定甲偿还乙借款及 利息共计 25 万元,该判决书生效之后,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不申请 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后,可以自愿与甲达成偿还低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金额的和解协议,甚至自愿免除该 25 万元债务,这都属于乙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他人利益,法院没有必要干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89.html

执行和解制度有其设立的必要性。 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基于被执行人 的履行能力和具体案件中的其他诸多因素,申请执行人仍有可能与被执行人 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达成和解协议。 例如,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乙给付 甲人身损害赔偿款 5 万元,但乙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即使采取各种执行措 施,甲的 5 万元赔偿款也难以落实。 此时乙提出,自己先向亲戚朋友筹借 2万元,余下的 3 万元一年内还清。 甲综合权衡乙的偿还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可能会同意乙的提议,并就此达成和解协议。 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 人就生效判决确定的标的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内容都有可能达 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法院即作执行结案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89.html

执行和解制度有其设立的积极意义。 一是和解协议有利于当事人自觉 履行。 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在达成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充分沟通,能够进一步了解彼此的实际情况,体谅彼此的困 难;互相理解,有助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及时得以实现。 二 是有些当事人之间是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或者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关系,权 利人为了保持或者维系相互之间的关系,往往倾向于采取较为舒缓的手段解 决执行问题,通过签订和解协议,由义务人自觉履行,有利于缓和对抗情绪,化解矛盾。 三是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义务人自觉履行 后,法院即无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助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89.html

执行和解不同于审判阶段的调解。 审判阶段的调解是法官行使职权的 行为,是一种审判活动。 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作 出安排,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具有终局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效力,当事人不 得上诉。 执行和解是当事人之间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及其数额、履行 期限和履行方式等作出新的安排,是当事人就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 利义务再行协商的行为。 另外,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进 行调解以变更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允许在执行程序中继 续进行调解,将会损害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性和权威性,而当事人自行和解 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2012 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 207 条第 2 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 的执行。”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有的申请执行人是因欺诈、胁迫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例如,被执行人故意隐匿 资产,制造出欠缺还债能力的假象,或者虚构执行标的之价值等,骗得申请执 行人与其签订和解协议。 如果依据本条原有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 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 行”,申请执行人受胁迫达成和解协议后,如果要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执行,自己无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要由对方当事人即被执行人提出申请,这不 利于对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予以救济。 执行和解是由各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 商而作出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应当是当事人双方平 等自愿地将各自内心的真实意思充分表达于外部。 和解过程中的欺诈、胁迫 行为,使申请执行人违背了内心的真实意思,极大地侵蚀了申请执行人的权 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 因此,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 加规定了申请恢复执行的主体,也就是申请执行人一方因受欺诈、胁迫而与 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也可以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将“一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的表述均修改为“当事人”。 此后民事诉讼 法修改未再对此作出调整。 理解本条,需要注意以下两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89.html

一是申请执行人因欺诈、胁迫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向法 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例如,判决书判定甲给付乙货 款 20 万元,执行过程中,甲以所掌握的关于乙的隐私相胁迫,乙不得已而与 甲签订了和解协议,同意甲给付 10 万元货款即可。 在此种情况下,乙可以向 法院主张和解协议是因胁迫而达成,因而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书,即仍要求 甲给付 20 万元货款。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89.html

二是当事人包括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应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和解协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89.html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 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比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 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但如果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的内 容全面履行了义务,法院即可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就不得申请法院恢 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除非其因欺诈、胁迫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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