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的枪支疑似物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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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的枪支疑似物认定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 号),对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的枪支疑似物,认定标准如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417.html

  1. 制式枪支、弹药:无论其能否正常击发,均直接认定为枪支、弹药。
  1. 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若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导致无法完成击发动作,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处理后具备发射功能的,认定为枪支。
  1. 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若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无法完成击发动作,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具备发射功能,且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 1.8 焦耳 / 平方厘米的,认定为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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