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罪与非罪

罪与非罪

本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其成立不要求存在具体危险或实际损害后果。实践中,对于因个人爱好、收藏目的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涉枪类犯罪属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并非经济型犯罪,其犯罪构成不要求具有谋利目的。刑法规定本罪,是基于此类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的抽象危险,而非实际损害,因此不能因未造成实际损害、不具有谋利目的,就认定为较轻罪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26.html

实践中,既有枪支爱好者通过非法邮寄方式将持有的枪支、弹药赠送给他人,也有因个人爱好购买枪支、弹药的情况,此类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动机不影响犯罪成立,但考虑到其目的并非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转卖谋利,且枪弹未流入社会用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性相对较小,量刑时可酌情从宽。例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赵春华摆射击摊盈利时被查获 9 支枪支疑似物,其中 6 支经鉴定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二审最终认定其有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26.html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本罪未要求达到 “情节严重” 才构成犯罪,但并非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就一律入罪。结合个案情况,经审查认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26.html

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裁量刑罚时,不仅要考虑涉案枪支数量,还需充分考量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是否易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26.html

据此,处理此类案件时,不应唯数量论,而应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同样需避免唯数量论,应综合案件情况评估,妥当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如何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2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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