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的罪与非罪区分,核心在于对行为主体的认定 —— 根据本罪构成要件,仅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需承担刑事责任,被纠集参加且在过程中未发挥积极作用的一般参加者,不作为犯罪追究,具体界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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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
- 首要分子: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如发起聚众邀约、制定殴斗计划、指挥现场行动等);
- 其他积极参加者:指主动响应纠集、积极参与殴斗(如实施殴打行为、准备殴斗工具、协助联络参与人员等),对聚众斗殴的发起或实施起到推动作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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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追究的一般参加者:
- 此类人员通常表现为 “被动参与、无实质作用”,例如:仅因他人纠集而跟随前往现场,但未参与任何殴斗行为;在现场仅为站脚助威、旁观,未实施殴打、协助等积极行为;虽在现场但始终处于消极状态,未对聚众斗殴的进程或结果产生影响。
- 其核心特征是 “无积极参与故意” 且 “无实质危害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对主体 “积极作用” 的要求,故不纳入刑罚追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