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认定参与人地位与作用的证据

认定参与人地位与作用的证据

此类证据的审查直接关系聚众斗殴罪的 “罪与非罪” 界定,核心在于准确区分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其中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具体需审查以下证据类型:

 

  1. 言词证据
    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重点证实两方面内容:
    • 首要分子的核心作用:如组织、策划聚众斗殴的过程(何时何地发起、如何联络人员)、纠集他人的具体方式(电话、社交软件邀约等);
    • 各被纠集人员的实际参与情况:如每名人员在聚众、斗殴中的具体行为(是否实施殴打、是否准备工具、是否协助联络)、分工(是否负责召集、是否现场指挥),以此区分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
  2. 被害人陈述
    主要证实直接侵害行为的实施情况,包括:对被害人直接实施殴打行为的人数、实施者的人员特征(衣着、体貌等)、被击打部位及伤害程度,辅助判断哪些人员实施了核心加害行为,进而认定其 “积极参加者” 地位。
  3. 辨认笔录
    通过被害人、证人、同案犯对具体行为人的辨认,确认每名参与人员的身份,并结合言词证据、其他客观证据,进一步核实每名行为人在聚众斗殴中的具体行为(如是否动手殴打、是否参与工具传递等),避免因人员混杂导致的责任认定偏差。
  4. 视听资料
    以监控录像为核心,直观证实每名行为人在斗殴过程中的具体表现:
    • 若人员在现场仅站脚助威、旁观,未实施殴打、协助等实质性行为,不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 若视听资料画面不够清晰(如光线不足、人员遮挡),无法准确识别行为人及行为内容,需补充相关人员(被害人、证人、同案犯)的辨认笔录,完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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