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聚众行为的证据

认定聚众斗殴 “聚众” 要件的关键证据

要证明聚众斗殴罪中 “聚集 3 人以上” 的核心要件,需结合多方证据综合审查,重点围绕 “纠集目的、纠集过程、参与人数及主观故意” 展开,具体证据类型及审查要点如下:

 

  1. 首要分子供述
    作为核心言词证据,需重点证实:
    • 纠集目的:明确供述其以 “进行群体性殴斗” 为目的发起纠集,而非因其他合法事由(如帮忙解决民事纠纷)召集人员;
    • 纠集范围与人数:证实实际纠集人数达 3 人以上(含首要分子本人),且需说明直接纠集人员的姓名、身份等基本情况;
    • 纠集链条:明确供述纠集模式 —— 不仅包括首要分子直接联系的人员,还涵盖 “首要分子纠集 A 后,由 A 再纠集 B、C” 的间接纠集情形,即认可 “多层纠集” 仍计入总参与人数。
  2. 同案犯供述与被纠集人员证言
    作为佐证证据,需与首要分子供述相互印证,同时补充关键细节:
    • 纠集过程:证实被纠集人系受首要分子(或其委托的其他纠集人)邀约参与,说明邀约的时间、方式(如电话、当面告知等)及具体内容;
    • 主观故意认定:重点核实被纠集人的认知情况 —— 若被纠集人不明知纠集目的(如误以为是 “帮忙劝架”“参与聚会”),无参与群体性殴斗的故意,即使到达现场,也不能认定为聚众斗殴的参与人员;
    • 参与人数确认:通过多名同案犯、被纠集人的陈述,交叉验证实际参与的总人数,确保达到 “3 人以上” 的标准。
  3. 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作为客观证据,需直观呈现纠集事实,具体审查:
    • 纠集轨迹:通过通话清单(如首要分子与被纠集人的通话时间、频次)、微信 / 短信聊天记录(如 “今晚去 XX 地方帮忙打架”“叫上几个人一起” 等内容),证实纠集行为的发生及过程;
    • 人数与分工:若聊天记录中提及 “已叫了 XX、XX”“你负责带工具” 等内容,可辅助确认参与人数及人员分工,进一步佐证 “有组织、有目的的聚众”;
    • 关联性:需确保电子数据与言词证据指向一致,如通话时间与纠集时间吻合、聊天对象与被纠集人身份匹配,避免证据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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