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故意杀人案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 聚众斗殴转化定罪,不仅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否由一般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杀人的故意,还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实行过限,超出了聚众斗殴的界限,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后果。聚众斗殴既致人死亡,又致人轻伤的,是认定为故意杀人一罪还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认识。从对法条的理解上看,对于聚众斗殴致人轻伤、轻微伤的,仍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排除了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可能。从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上看,聚众斗殴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不确定的概然性故意,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行为并没有超出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外。故,对于聚众斗殴中既致人死亡又致人轻伤结果的,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转化定罪,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罚即可。
- 聚众斗殴转化定罪主体范围认定问题。审理聚众斗殴转化定罪案件,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考量行为人在聚众斗殴中的作用、地位,依据共同犯罪的规定,具体确定转化的主体范围。对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 “实行过限” 的被告人,应当根据罪责自负原则由其个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葛某随即给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告知此事,并乘坐出租车去接王某某,王某某从网吧叫上陈某、丁某某等人,同车来到某厂门口。此时,杨某等 3 人与高某、刘某已在某厂大门南侧。葛某见状打电话给王某某,表示自己与高某单打,其他人交给王某某等人,王表示同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61.html
葛某见高某向某厂大门口走来,上前拳击高某面部,两人打在一起。杨某往高某跟前走去,被王某某拦住并打在一起,丁某某、陈某与张某某打在一起。厮打中,王某某持刀朝杨某的腹、腰、腿、臀部等处连刺 16 刀,杨受伤倒地。随后,王某某向正与陈某、丁某某厮打的张某某胸背部、臀部刺 5 刀,向正与葛某厮打的高某左上腹、臀部、腿部连刺 9 刀。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61.html
作案后,葛某、王某某等人逃离现场。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胸腹部致肝肺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死亡;张某某、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葛某、王某某先后于 2006 年 1 月 28 日、2 月 4 日向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投案自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61.html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3 月 5 日作出(2007)皖刑终字第 002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61.html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6 月 5 日作出刑事裁定:1. 不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皖刑终字第 0020 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死刑的刑事裁定;2. 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皖刑终字第 0020 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死刑的刑事裁定;3. 发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61.html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9 月 3 日作出(2007)皖刑终字第 0020-1 号刑事判决:1. 维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蚌刑初字第 36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2. 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蚌刑初字第 36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61.html
裁判理由
关联索引
一审: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蚌刑初字第 36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6 年 11 月 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61.html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皖刑终字第 0020 号刑事裁定(2007 年 3 月 5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61.html
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皖刑终字第 0020-1 号刑事判决(2007 年 9 月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