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于等故意杀人案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 先行行为在法律上产生救助义务。先行行为应是行为人亲自实施的行为,而不能是行为人以外的第三者。只有因自己行为导致发生(或引起)一定之危险者,始负有防止危险结果发生之义务。先行行为必须实际造成他人的危险状态存在。只有当该危险是由于行为人所实施的先行行为所直接造成时,行为人才负有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 在 “见死不救” 的不作为犯罪中,死亡结果必须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并且该死亡结果与先行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追究 “见死不救” 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 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持放任态度。“见死不救” 者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在过错形式上应该是故意的,即明知其不履行救助义务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结果,且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而不履行,致使危害结果发生。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周某龙挣脱后,颜某于、廖某军、韩某龙分头继续追赶周某龙。周某龙从停在安达码头的长兴 0009 货船逃到鲁济宁 0747 货船,廖某军随颜某于紧跟周某龙追到鲁济宁 0747 货船,两人将周某龙围堵在鲁济宁 0747 货船船尾,周某龙被迫跳入河中。韩某龙听到廖某军喊 “小偷跳河了”,随即也赶到鲁济宁 0747 货船上。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62.html
颜某于、廖某军、韩某龙在船上看着周某龙向前游了数米后又往回游,但因体力不支而逐渐沉入水中,颜某于、廖某军、韩某龙均未对周某龙实施任何救助行为,看着周某龙在河中挣扎后沉下水去,直到看不见周某龙的身影,三被告人才下了船离开。后接警的公安人员将周某龙打捞上来时,周某龙已溺水死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62.html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62.html
裁判理由
鉴于三被告人对周某龙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而非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且周某龙系自己跳入河中,又会游泳,结合本案犯罪起因,三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属情节较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62.html
被告人颜某于、廖某军、韩某龙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分别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龙又能赔偿周某龙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周某龙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韩某龙可适用缓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62.html
关联索引
一审: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07)湖浔刑初字第 280 号刑事判决(2007 年 11 月 5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6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