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证实聚众斗殴犯罪事实客观存在,需围绕 “殴斗发生、现场情况、参与情况、行为后果” 等核心要素,审查以下类型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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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报警记录、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
作为案发的初始记录,需重点证实:聚众斗殴行为发生的具体事实(是否存在多人互殴)、时间(精确到年月日时分)、地点(如某街道、商场门口等具体位置)、参与人数(报警人或处警民警初步统计的人数),为后续调查固定基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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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直观呈现案发现场状态,需证实:现场是否留有打斗痕迹(如血迹、散落的棍棒等)、现场物品摆放情况(是否因打斗发生位移)、现场周边环境(是否为公共场所、是否有围观人员痕迹)等,通过客观场景还原殴斗发生的可能性与现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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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与通讯记录
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结合通讯记录(如通话清单、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共同证实:
- 群体性斗殴行为的具体事实(是否存在双方或多方人员互相殴打);
- 斗殴起因(如因琐事争执、报复挑衅等);
- 斗殴过程(谁先动手、如何实施殴打、是否有人员受伤);
- 参与人数(各言词证据交叉印证的实际参与人数);
- 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如殴打部位、使用的手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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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作为直接客观证据,需证实:
- 聚众斗殴行为发生的完整或关键过程(如人员聚集、相互殴打、工具使用等);
- 参与人员众多的事实(直观体现现场参与人数是否符合 “聚众” 特征);
-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在现场的情况(确认相关人员是否在场及具体行为)。
若视听资料画面不够清晰(如光线不足、人员遮挡),需补充被害人、证人、同案犯对现场人员及行为的辨认笔录,完善证据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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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殴工具等物证
如木棍、刀具、钢管等,需证实:参与人员是否使用工具,或是否持械参加殴斗,结合工具的类型、数量、磨损痕迹及是否沾附血迹等,进一步印证斗殴行为的激烈程度与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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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与鉴定相关材料
包括诊断证明书、被害人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需证实:在斗殴过程中是否造成人员损伤、损伤的具体部位与程度(如轻微伤、轻伤、重伤等),为认定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及后续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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