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实施行为方面的证据审查
在认定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的 “实施行为”(即行为人实际使用虚假或盗用身份证件的行为)时,需围绕以下核心证据类型展开审查,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完整还原行为过程,确保事实认定准确:
一、核心物证:扣押的身份证件实物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社保卡等)是证明 “实施行为” 的关键物证,审查要点包括:
- 物证关联性:确认扣押的证件与案件的关联的,例如证件上的信息(姓名、照片、号码)是否与犯罪嫌疑人使用时所声称的身份一致,是否能对应到具体的使用场景(如扣押的假驾驶证,是否与犯罪嫌疑人驾驶车辆的准驾车型要求匹配);
- 物证完整性:审查扣押清单是否完整记录证件的数量、外观特征(如是否有防伪标识、破损痕迹、涂改痕迹),确保物证在扣押、保管、移送过程中未被替换或损坏,必要时可通过扣押时的照片、录像佐证证件原始状态。
二、程序类书证:固定案发与侦查基础事实
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110 报警接警记录、报案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等程序类书证,是证明 “实施行为被发现及案件启动侦查” 的基础证据,审查重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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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一致性:核对不同文书间的关键信息是否一致,例如接警记录中记载的 “报案人反映有人使用假身份证开房”,与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中的 “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案由是否匹配,发破案经过中描述的 “抓获时当场查获假证” 是否与扣押清单内容对应;
- 程序合法性:审查文书的制作主体、时间、签章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立案决定书需加盖公安机关公章,发破案经过需有侦查人员签名),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证据效力。
三、专业认定意见:确认证件 “虚假 / 盗用” 属性
居民身份证鉴别书、协查回复函(如由公安户籍部门、证件签发机关出具)等专业意见,是证明 “涉案证件系虚假或盗用” 的核心依据,审查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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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主体资质:确认出具鉴别书的机构(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证件核验中心)是否具备法定鉴别资质,协查回复函是否由证件原签发机关(如户籍地派出所、车管所)出具,确保意见的权威性;
- 认定依据与结论:审查鉴别书是否明确记载鉴别方法(如通过防伪芯片读取、与数据库信息比对、外观特征鉴定)及结论(如 “送检证件芯片无信息,系伪造”“证件信息与持有人真实信息不符,系盗用他人身份”),协查回复函是否清晰说明 “证件非本人申领”“证件已挂失” 等关键事实,避免结论模糊或缺乏依据。
四、证人证言:补充行为细节与场景
证人证言可从第三方视角佐证犯罪嫌疑人使用虚假 / 盗用身份证件的行为,审查需聚焦 “证言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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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言内容针对性:重点审查证人是否能清晰描述关键细节,例如:
- 提供证件来源的证人(如制假者、提供假证的中间人):需说明 “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假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
- 见证使用过程的证人(如酒店前台、售票员、银行柜员):需描述 “犯罪嫌疑人使用证件的场合(如办理入住、购票、开户)、使用时的言行(如是否刻意遮挡证件、对信息核对有回避行为)、证件外观的直观感受(如是否觉得证件粗糙、信息模糊)”;
- 身份证件所有人(如被盗用身份者):需陈述 “发现身份被冒用的时间、途径(如收到异常消费短信、被通知违规)、本人证件的保管情况(如是否遗失、被盗)”;
- 证言稳定性与印证性:核对证人多次证言(如首次询问笔录、补充询问笔录)是否一致,是否与其他证据(如扣押的证件、监控录像)相互印证,排除矛盾或不合理之处(如证人声称 “看到犯罪嫌疑人使用假证”,但监控录像未记录该场景,需进一步核查原因)。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还原行为完整过程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明 “实施行为具体细节” 的直接证据,审查需结合全案证据判断供述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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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述内容完整性:审查供述是否涵盖 “使用证件的动机(如为何使用假证、盗用他人身份)、获取证件的途径(如自己伪造、从他人处购买、捡拾、窃取)、使用的时间、地点、次数(如 “3 月 5 日在 A 酒店用假证入住,3 月 10 日在 B 车站用该证购票”)、使用时的操作(如是否填写虚假信息、如何应对工作人员核对)、使用后的处理(如是否销毁证件、继续持有)” 等关键环节;
- 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性:将供述与扣押的证件、证人证言、程序类书证、专业认定意见等进行比对,例如犯罪嫌疑人供述 “证件是从某制假者处购买”,需与制假者的证言、转账记录(如向制假者付款的流水)印证;供述 “在某银行用假证开户”,需与银行柜员的证言、开户记录、监控录像印证;
- 供述的合理性:对供述中的矛盾点(如一会儿说 “证件是捡的”,一会儿说 “是买的”)或不合理之处(如声称 “不知道是假证”,但证件上照片与本人差异极大),需结合其他证据分析原因,判断是否存在隐瞒或编造事实的情况,避免仅凭供述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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