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时,需注意存在法定外的排除适用情形:若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行为,仅发生在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活动中,一般不构成本罪。
这一排除情形的核心逻辑在于:本罪的立法目的是打击扰乱国家层面身份管理秩序、侵犯身份证件公共信用的行为,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制的活动,通常属于特定领域的行政管理事项(如部分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区域性行业备案、地方性公益活动登记等),其调整范围与效力层级相对有限,相关活动中使用虚假 / 盗用身份证件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一般未达到需刑法介入的程度,故原则上不按本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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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特别注意:此处的 “排除” 需严格限定于 “仅在上述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活动中使用”,若行为同时违反《刑法》规定或其他法律(如《居民身份证法》《护照法》等国家层面法律),或引发超出特定行政管理范围的危害后果(如利用虚假证件实施诈骗、偷越国境等),则仍需结合全案事实判断是否构成本罪或其他犯罪,不能直接适用排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