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主观方面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身份证件是伪造、变造的虚假身份证件而使用,或明知是他人的身份证件而当作证明自己的身份证件而使用。比如,行为人明知自己使用的身份证是通过伪造手段获得的,仍然在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这就属于直接故意;而如果行为人虽然不确定某身份证件是否为虚假,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可能是虚假的,却仍然继续使用,这种情况下属于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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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也有部分观点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虚假身份证件或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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