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观方面证据

主观方面证据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应缴税额,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1. 收集主观方面证据的重点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 “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 一是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的;
  • 二是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的;
  • 三是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的;
  • 四是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 五是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 六是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 七是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在收集证据时,应侧重收集明显有悖于正常社会认识、生活常识、业务要求、商业惯例等的行为,以印证其主观故意。

2. 应当注意的事项

  • 一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应当注意侧重收集客观证据,如物证、书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材料,特别是注意电子邮件,微信、QQ、短信、whatsapp 等即时通信记录,录音、录像、上网记录、网站信息等电子数据。尽量通过客观证据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不能过于依赖口供。
  • 二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查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时,应着重注意三点:
    1. 重视对主观心态和犯罪行为的细节进行讯问,注意发现不正常和矛盾的问题;
    2. 对矛盾之处和明显有悖于正常社会认识、生活常识、业务要求、商业惯例等的细节,要重点进行讯问、询问,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心态;
    3. 对可能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客观证据,进行重点讯问、询问,以达到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
  • 三是对于间接走私的情形,应重点收集行为人明知对方系走私人的相关证据材料。
  • 四是对于事先通谋、为走私分子提供便利的走私共犯,应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明知对方从事走私犯罪活动并给予协助的证据。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通谋,收集证据时应注意:
    1. 对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2. 多次为同一名走私犯罪分子的走私行为提供前项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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