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中关于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等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关规定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等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关规定

要准确理解和把握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放开了对外经济贸易政策。国家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同时要求进出口货物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进出口货物配额,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的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对外贸易法还明确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行为人买卖进出口配额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直接破坏了国家对外贸易的正常管理秩序,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在经济生活中,森林采伐、捕猎、采矿、种子经营等领域,国家有关部门也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 《种子法》第 33 条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11 条规定,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第 37 条规定,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准文件是有关部门作出的类似许可证作用的文件,是一种使行为合法化的文件。买卖批文的行为同样会干扰正常的市场秩序,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明令禁止。具体规定如下: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 5 条规定,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 《农药管理条例》第 17 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第 62 条规定,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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