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中关于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限制买卖物品相关规定

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限制买卖物品相关规定

要准确理解和把握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国家为了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外汇等物品实行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制度。在我国境内禁止私自买卖外汇,任何非法收购、贩卖外汇的行为都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某些行业,国家指定专门的单位经营,具体如下:
  • 《电影管理条例》第 30 条规定,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
  • 此外,军工产品、麻醉药品、剧毒药品等行业,国家也指定由专门单位经营。
某些物品,国家实行专卖制度,以烟草行业为例:《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擅自买卖上述物品的,均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未经许可” 的两种情形

  1. 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许可。
  2.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

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 《药品管理法》第 41 条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2. 《农药管理条例》第 17 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3.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8 条规定:“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4.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 5 条规定:“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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