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平衡 “四个最严” 食品药品监管要求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平衡 “四个最严” 食品药品监管要求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需要平衡 “四个最严” 食品药品监管要求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综合运用刑事、行政、经济手段惩治违法犯罪,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具体需要综合考虑参与时间、地位、作用、分赃、认罪态度等情节:对于参与时间短、地位低、作用小、认罪态度好,且愿意积极退缴非法所得的,应当充分考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原则上认定为从犯处理;对于参与时间长、作用较大的,即便适用认罪认罚,在从轻的幅度方面也要慎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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