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对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定性,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两种观点在判例中均有体现。

(一)两种观点的主要理由

1. 第一种观点

一是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对食品添加剂作出了允许使用的食品类别限制,即标准制定者认为在允许使用的食品类别中是安全的,在不被允许使用的食品中使用是不安全的,且 “有毒、有害”;二是超范围使用即在禁止使用的食品类别中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解释》第 9 条第 1 项规定的 “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2. 第二种观点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到食品中,不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根据《食品安全解释》第 5 条第 1 款规定,超限量和超范围滥用添加剂都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26.html

(二)笔者观点及分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应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分析如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26.html

首先,超范围超限量添加有司法解释明确规范。《食品安全解释》第 5 条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 143 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26.html

其次,超范围超限量添加改变不了食品添加剂的本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添加的是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原料。《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为: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根据该定义,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到食品中食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26.html

再次,食品添加剂的毒害性与《食品安全解释》规定的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不相当。《食品安全解释》第 9 条列举的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包含《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如工业酒精、工业明胶、工业甲醛等,食品添加剂之所以允许添加到食品中,说明其毒性较低,显然不能和上述物质相提并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26.html

最后,将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会导致刑法过度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不要求危险性或后果。如果将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客观行为,则无论添加数量多少,只要有超范围添加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如此行政执法将不再有适用空间,亦违背刑事司法谦抑性要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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