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行为,主要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同时辅以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综合认定。客观性证据主要包括:
- 生产、销售假药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 查封、扣押的假药实物证据、物品清单、照片;
- 查封、扣押的制作假药的原材料原物、假药原物及清单和照片;
- 查封、扣押的生产假药的设备及清单、照片;
- 查封、扣押、冻结的生产、销售假药的资金及其清单、照片;
- 与生产、销售假药有关的产销合同、委托书、授权书、销售收据、销售账目、业绩提成、出入库单证等材料;
- 有关假药的说明书、外包装盒、包装铝箔纸、广告、宣传单、药品检验证、药品配方、药品标识、生产计划、生产报表等;
- 与生产、销售假药有关的书证、物证、录音录像资料及电子数据,包括工作记录、内部培训材料、话术资料、宣传资料、网页截图、聊天记录、网络支付记录等;
- 与被害人购买或获取假药有关的客观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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