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犯罪对象系 “食品”
对于通常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通过社会一般人的认识即可认定犯罪对象是否属于食品。例如在凉皮中非法添加硼酸的案件,作为犯罪对象的凉皮即可直接认定为食品。但在其他一些情形下可能出现认知混淆,如某类功能性产品属于保健食品还是药品,可能难以直接判断。一般可通过以下证据进行判断:
(1)涉案产品及包装、说明书等物证或书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66.html
《产品质量法》第 26 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66.html
第 27 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66.html
因此,在犯罪对象是否属于食品无法通过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查明时,可通过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的标准、品名,以及产品特点、使用要求等项目,判断其是否属于食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66.html
(2)宣传及沟通类证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66.html
包括涉案人员的宣传话术、广告宣传资料(书证),销售产品时与消费者的沟通联络记录(电子数据),消费者针对涉案人员的证言(言词证据)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66.html
在通过涉案产品外包装及说明难以判断其是否属于食品的情况下,可通过审查涉案人员针对消费者的特定及不特定宣传情况,查明其在销售相关产品过程中是否存在 “以食品为名销售” 的情形,进而辅助认定犯罪对象性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66.html
(3)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66.html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 150 条的规定,食品的概念范畴包括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对于一般司法工作人员而言,往往难以判断涉案产品是否属于 “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以至于无法准确区分其食品或药品性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66.html
虽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有《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但在需要对相关物品进行实质判断时,仍可根据《食品安全解释》第 24 条的规定,就该专门性问题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具书面意见,作为认定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6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