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保护措施分为两类:一类是访问控制技术(又称防止未经许可获得作品的技术措施),该类技术措施通过设置口令等手段限制他人阅读、欣赏文学艺术作品或者运行计算机软件,从而可以阻止他人在未支付使用费用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进而起到保护著作权的作用;另一类技术措施是保护版权人专有权利的技术措施,即防止对作品进行非法复制、发行的技术。
技术保护措施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技术保护措施的目的在于保护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而不能超出此目的。不能滥用技术保护措施限制或剥夺用户的正常使用权利。第二,技术保护措施本身具有有效性,即功能上能够有效阻止或限制一般人的侵权行为。第三,技术保护措施必须符合民法、著作权法、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技术保护措施应当是防御性的,不能是攻击性的,技术保护措施不应给侵权人造成与其侵权行为无关的干扰。例如,在计算机软件中设置过期使用自动锁止硬盘的程序就是属于对用户的过度干扰。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94.html
证明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采取了技术保护措施的证据一般包括以下情况:(1)电子数据、物证:即有关技术保护措施的程序、设备等。(2)远程勘验、检查记录:即对技术保护措施的有效运行机制、效果进行固定而形成的侦查笔录。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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