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225 条第 4 项作为兜底性条款,规定了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该项是针对现实生活中非法经营犯罪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所作的概括性规定,这里所说的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 行为发生在经营活动中,主要是生产、流通领域;
- 行为违反国家规定;
- 具有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疫情灾害期间,行为人实施利用疫情 “哄抬物价” 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引发公众恐慌情绪,必须坚决依法打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照《刑法》第 225 条第 4 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这为惩治相关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所以将疫情灾害期间情节严重的相关违法经营行为人罪,主要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一是违反国家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 52 条明确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相关行为发生在生产、流通领域,提供了商品或服务,且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目的是赚取利润,属于典型的经营行为。三是相关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疫情期间,行为人利用市场上部分物品紧俏以及市民的紧张心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进一步破坏市场和商品交易平衡,不仅危害经济秩序,也危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不利于疫情防控,应当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
2020 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也不乏少数人利用疫情实施相关非法经营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2020 年 2 月 6 日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进一步重申:“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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