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与骗购外汇罪的界限

非法经营罪与骗购外汇罪的界限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 4 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 225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项规定与上述决定第 1 条规定的骗购外汇罪具有共同点,具体包括三点:
  1. 两者主体相同;
  2. 行为对象均为国家严格管制的外汇;
  3. 行为基本方式均为非法买卖外汇。
二者之间的核心不同,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场所:
  • 骗购外汇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国家外汇指定银行和其他外汇指定交易场所;
  •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则必须发生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以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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