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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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规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情节严重”,是指:(1)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3 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 3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2 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58.html
“情节特别严重” 是指:(1)非法经营数额在 2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5 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 1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58.html
该解释第 15 条规定,单位实施的,按照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58.html
2007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取消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数额的三倍关系的规定,将其统一为个人犯罪的追诉标准,并对数额予以明显降低。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58.html
2010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 69 条对假冒注册商标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修改为:(1)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3 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 3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2 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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