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主体特征

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发起人、股东。所谓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合伙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
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启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依法完成发起行为的人。公司发起人仅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发起人。
  •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即应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公司发起人的虚假出资行为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当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公司发起人的出资已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公司发起人作为股份持有人而成为股东,此时再针对出资实施的犯罪,只能认定为抽逃出资。
所谓公司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有不同的含义: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向公司投入资金并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其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 50 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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