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围绕本罪客观方面,需要重点收集、审查以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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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来源的证据。常见证据有网络聊天记录、国际电子邮件、网络交易订单记录、资金支付记录、购买发票以及言词证据等,以证明行为人是否预谋商量从境外采购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是否实际下单采购、成交价格、数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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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非法出入境的证据。常见证据有报关记录、行为人出入境记录、包裹邮寄单及其物流信息、海关现场查验记录、言词证据等,以证明行为人是否通过直接携带、非法邮寄、藏匿报关等方式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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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在国内转运、销售等去向的证据。常见证据有境内货物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包裹邮寄记录、微信记录、销售记录、货款交易记录、言词证据等,以判断行为人在国内接收走私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委托人员转运、境内销售数量、价格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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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数量、价值的证据。常见证据有查验记录、实物照片、清单以及有关动物及其制品种属、价值的鉴定意见等,以判断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具体动物种属、数量、价值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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