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的证据: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主要证据包括:饮用水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供水单位的操作规范、值班表、消毒记录等。
(2)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主要证据包括:未进行消毒处理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照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消毒处理责任人的职责资料,消毒作业记录,消毒作业规范等。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主要证据包括:证明任职者是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病例、诊断证明等,证明任职者从事的具体工作的工作证、值班表、工作日志等,证明任职者从事的工作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的相关规定、通知、公告、行政处罚资料等。
(4)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主要证据包括:证明出售行为的小票、发票、出货单,证明运输行为的装货单、运费单、运输车辆资料、运输车辆轨迹证明、相关卡口通行记录或照片,证明物品来源地属疫区的产地证明、发票、交易记录,证明物品被感染的检验资料等。
(5)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主要证据包括: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过相关预防、控制措施的通知、公告、工作记录、电话记录、通讯清单等,证明相关预防、控制措施是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法律条文等,证明行为人拒绝执行相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车船票等出行资料、视频监控录像等行踪证明、工作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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