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围绕本罪客观方面,需要重点收集、审查以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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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货物、物品非法进出境的证据。常见证据有海运提单、报关单、网络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费用支付凭证等,主要证明行为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运输货物非法进出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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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货物来源或去向的证据。常见证据有网络聊天记录、资金交易记录、车队运输记录、销售记录、证人证言等,主要证明行为人为走私出口而在境内组织货源的具体情况。由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多数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走私,通过货物来源或去向的证据也可以佐证走私货物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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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走私货物性质、数量、价值的证据。常见证据有报关单证、搜查笔录、货物扣押清单、账册、资金交易记录、销售记录、货物属性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等,以证明行为人实际走私货物的属性、数量、价值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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