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贸易管理制度。因此,需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行为,且走私对象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围绕本罪客体方面,需要重点收集、审查以下证据:
- 报关资料、查获经过等体现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证据。主要证明行为人是否通过设关的口岸进出口涉案货物、物品,是否存在逃避海关监管、通过非设关地进出口相关货物、物品的情形。
- 有关货物、物品查扣、检验鉴定的证据。主要证明行为人走私的对象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 许可资质、许可证使用的情况。主要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资质,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借用、租用他人许可证进出口上述货物、物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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