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但本罪的犯罪对象相对特殊,仅限非国家工作人员,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本罪主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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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身份证据(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2)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3)能够确定个人职权的个人劳动合同、任职文件、会议纪要等。(4)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5)有关人员(如其他工作人员等)关于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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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情况证据(1)证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性质的相应法律文件。(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税务登记证、办公地和主要营业地证明等。(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内部组织的章程、协议书、规定等,证明单位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的证据。(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已被撤销、合并、分解的,应有相关工商登记信息表或公司股东大会记录等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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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证据主要包括: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执法机关相关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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