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实如下事项:
- 受贿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方式、原因、经过、结果;
- 收受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种类、数量、价值、去向,是否属于经济往来中的回扣、手续费,以及在经济往来中是否有个人的技术、智慧等可计量的财产性投入;
- 是自己主动索要贿赂,还是被动接受贿赂;
- 通过家属或他人收受财物的,家属或他人是何时、何地告诉行为人的,告诉的细节经过如何及有何请托事项;
- 行贿人请托事项的具体内容、性质;
- 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行贿人实现请托事项;
- 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犯意提起、联络、分工及共同犯意下实施的行为。
证实内容同上。
- 贿赂的实物、有价证券、存折、票据、收条、“借条” 等,证实行为人收受贿赂的种类、数量、价值、去向等;
- 会议记录、批准文件、合同等,证实行为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内容、手段、结果等情况。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违反了国家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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