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处型侵权

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处型侵权

在行为人明知商业秘密系非法手段获取,或系违反约定披露、允许使用,仍然披露、获取、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应重点核实有关商业秘密来源的供述、来源方的证言及相应客观证据。在行为人对主观故意存在辩解的情况下,应结合其从业背景、专业培训程度、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是否支付对价、市场交易习惯、被侵权人在有关领域的知名程度及其市场份额等,通过经验法则及常识进行推论,综合判断行为人在获取、披露、使用被侵犯商业秘密时,是否属于明知商业秘密的来源存在不正当手段或违约情形。应注意推定主观明知的前提是间接证据均查证属实,推论符合法律逻辑。

注意:不同类型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于主观明知的程度要求有所不同。对于典型的不正当手段型侵权,只要行为人能够认识到其获密手段的非法性,即可认定其主观明知。对于违反约定型侵权,可结合行为人知晓曾约定保密义务、权利人有保密要求的情况,论证其主观明知。对于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处型的侵权,需综合行为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来源、知识背景、获取过程中是否支付合理对价、是否符合市场交易习惯等相关间接证据,通过证明行为中存在违反常识常理常情的情况,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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