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有限公司、某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牛区某灯饰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商标侵权案件中类似服务的认定及公民使用自身姓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认定服务是否构成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综合考虑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模式、服务对象等因素。商业主体将自身所代理或购进的商品进行归类,以方便消费者选购的批发或零售等销售模式统一销售产品,与区分表第 35 类 “推销(替他人)” 服务存在交叉和重合,应当认定二者构成类似服务。
- 公民享有其合法的姓名权,有权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姓名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在他人已经在先将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并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该公民再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即使与其自身姓名存在关联,亦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 判令成都市金牛区某灯饰商店立即停止侵害第 77609X 号 “华润”、第 384356X 号 “华润万家”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判令该商店立即停止侵害第 77312X 号 “华润” 驰名商标的行为;
- 判令该商店停止在门店经营、广告宣传中使用与 “华润” 相同、近似文字的商标侵权行为;
- 判令该商店变更企业名称,新名称不得包含 “华润” 文字;
- 判令该商店在《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成都日报》显著版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 判令该商店赔偿经济损失 50 万元;
- 判令该商店承担律师费、公证费、检索费等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7 万元。
- 企业字号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字号取自经营者之子姓名,设立时不知晓某集团及涉案 “华润” 商标,无攀附商誉主观故意,不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 “华润灯饰” 系企业合法简称,未突出使用 “华润” 二字,经营范围与第 35 类涉案商标核定服务不同,不会造成公众混淆;
- 即便第 77312X 号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灯具零售与资本投资服务差异极大,不存在跨类混淆、驰名商标淡化,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 1995 年 1 月 21 日,某集团取得第 77609X 号 “华润” 商标,第 35 类推销(替他人),续展有效期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2006 年 4 月 7 日取得第 384356X 号 “华润万家” 商标,第 35 类推销(替他人),续展至 2026 年 4 月 6 日;1994 年 12 月 7 日取得第 77312X 号 “华润” 商标,第 36 类资本投资,续展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商评字〔2013〕01465 号裁定、(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 9633 号行政判决均认定,该第 36 类 “华润” 商标在 2009 年前构成驰名商标。
- 成都市金牛区某灯饰商店系个体工商户,2002 年 5 月 31 日登记设立,经营者刘某,经营范围灯具批发、零售。刘某另于 2006 年 10 月 18 日设立成华区华润灯饰经营部,两家门店统一对外以 “华润灯饰” 宣传。2016 年获评全国、四川照明行业百强经销商荣誉;经营者刘某之子姓名为华润。
- (2017)川国公证字第 48386 号公证书显示:门店外墙招牌突出标注 “华润灯饰”,门口标识 “华润灯饰上品生活馆”,前台、产品吊牌、员工名片、宣传信封均显著使用 “华润灯饰 / HR 华润灯饰”;店内荣誉牌匾红字放大标注 “成都华润灯饰”。
- (2017)川国公证字第 51312 号公证书显示:案涉灯饰商店运营官网首页、产品展示、团队板块统一使用 “华润灯饰” 标识,网页配图均带有门店 “华润灯饰” 门头。
- 该商店持续以 “华润灯饰” 投放车身广告、开设微信公众号、设立 “华润灯饰商学院” 进行大范围商业宣传。
裁判理由
一、关于案涉灯饰商店使用 “华润灯饰” 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0.html
- 二者服务构成类似服务。该商店主营灯具批发、零售,统一归集各品牌灯具向消费者售卖,经营模式、服务对象、服务目的与第 35 类 “推销(替他人)” 高度重合。区分表仅为参考,认定类似服务需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综合经营范围、经营模式判断,一、二审认定二者不构成类似服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 标识构成近似。“华润” 为臆造词,显著性强;某集团 “华润” 系列商标在商超零售行业设立门店前已具备全国高知名度。该商店在同类类似服务上突出使用完全相同的核心识别文字,极易造成公众混淆误认。其提交的行业荣誉仅局限本地灯饰行业,不足以抵消 “华润” 在先知名商标带来的混淆效果。
- 姓名权不能成为商业侵权抗辩事由。公民姓名权受保护,但商业使用必须恪守诚实信用,不得损害他人在先商标权。即便字号取自经营者子女姓名,大规模突出式商业使用在先知名商标文字,超出姓名合理使用边界,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该门店突出使用 “华润灯饰” 的行为构成侵害第 35 类 “华润”“华润万家” 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显示,早在该灯饰商店 2002 年设立前,国家工商总局已两次发文要求各地清理擅自以 “华润” 登记的企业字号,无集团关联投资关系的字号申请一律不予核准。该商店明知前述监管要求,仍注册含 “华润” 的企业字号用于灯饰批发零售,客观上极易误导公众,使人误认为其与某集团存在授权、控股等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者子女姓名亦不能作为字号合法使用的免责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0.html
再审判决结果
- 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知民终 174 号民事判决;
- 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 01 民初 1643 号民事判决;
- 成都市金牛区某灯饰商店立即停止侵害某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第 77609X 号 “华润”、第 384356X 号 “华润万家”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经营、广告推广中使用与 “华润” 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
- 成都市金牛区某灯饰商店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名称不得包含 “华润” 相同、近似文字;
- 成都市金牛区某灯饰商店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偿某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8 万元;
- 驳回某集团有限公司、某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 9500 元,合计 19000 元;由成都市金牛区某灯饰商店承担 15000 元,某集团、某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4000 元。
关联索引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 01 民初 1643 号民事判决(2018 年 12 月 25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0.html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知民终 174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11 月 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0.html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 338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12 月 2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