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吴某、刘某诉袁州区南庙某豆腐作坊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商品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中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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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刘某诉袁州区南庙某豆腐作坊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商品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中的地名

案例信息

2023-09-2-159-029、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2.02.28、(2021)最高法民申 7933 号、再审审查

关键词

民事、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地理标志商标、地名正当使用

裁判要旨

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且在该地名所示的地域内盛产某类产品或者具有生产此类产品传统的情况下,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该地域内生产的此类商品上正当使用该地名。即: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商品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中的地名。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吴某、刘某诉称,二人经营 “南庙” 豆腐二十余年,在宜春本地形成一定市场知名度。某豆腐作坊、某蔬菜摊及其经营者未经许可,定制印有 “南庙” 字样的豆腐模具盒,并在豆腐产品上印制 “南庙” 标识,该行为侵害二人 “南庙” 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六名被告立即停止案涉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南庙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下辖乡镇地名,案涉豆腐作坊坐落于袁州区南庙镇邮桥村梁溪组,该作坊在产品上使用 “南庙梁溪” 文字仅用于客观描述商品产地,属于社会公众普遍认知的标注产地、地理位置的正当使用行为,遂于 2020 年 9 月 2 日作出(2019)赣 09 民初 244 号民事判决,驳回吴某、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吴某、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作出(2020)赣民终 919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1.html

吴某、刘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 7933 号民事裁定,驳回吴某、刘某再审申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1.html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南庙是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下辖乡镇级行政地名,当地盛产豆腐且拥有悠久豆腐制作传统。吴某、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 “南庙” 商标经长期使用已与二人形成唯一稳定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一般会将 “南庙豆腐” 认知为宜春市南庙镇地域产出的豆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1.html

案涉豆腐作坊地处袁州区南庙镇邮桥村梁溪组,其在产品上使用的 “南庙梁溪南” 文字字体与涉案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无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不会造成本地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该标注行为属于直接标示商品产地的地名正当使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1.html

吴某、刘某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仅为豆腐模具印制 “南庙梁溪南” 文字,前文已认定该文字系客观标注产地的正当使用,故被告该行为亦不构成擅自使用他人豆腐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1.html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1.html

一审: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 09 民初 244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9 月 2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1.html

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 919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12 月 11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1.html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 7933 号民事裁定(2022 年 2 月 28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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