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刘某诉袁州区南庙某豆腐作坊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商品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中的地名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吴某、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作出(2020)赣民终 919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1.html
吴某、刘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 7933 号民事裁定,驳回吴某、刘某再审申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1.html
裁判理由
案涉豆腐作坊地处袁州区南庙镇邮桥村梁溪组,其在产品上使用的 “南庙梁溪南” 文字字体与涉案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无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不会造成本地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该标注行为属于直接标示商品产地的地名正当使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1.html
吴某、刘某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仅为豆腐模具印制 “南庙梁溪南” 文字,前文已认定该文字系客观标注产地的正当使用,故被告该行为亦不构成擅自使用他人豆腐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1.html
关联索引
一审: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 09 民初 244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9 月 2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1.html
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 919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12 月 11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1.html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 7933 号民事裁定(2022 年 2 月 28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