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山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一、尹某山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77.html
二、李某友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77.html
三、秦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77.html
四、秦某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77.html
五、李某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77.html
六、秦某波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77.html
七、依法没收尹某山的违法所得 34000 元,李某友的违法所得 160000 元,秦某的违法所得 75000 元,秦某涛的违法所得 70000 元,李某明的违法所得 68000 元,秦某波的违法所得 30000 元,分别由扣押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上缴国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77.html
八、继续追缴尹某山、李某友违法所得 164124 元、尹某山、秦某违法所得 74740 元、尹某山、秦某涛违法所得 67680 元、尹某山、李某明违法所得 66220 元、尹某山、秦某波违法所得 19020 元,予以上缴国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77.html
九、尹某山、李某友、秦某、秦某涛、李某明、秦某波于 2016 年 4 月以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 1365 万尾的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77.html
裁判理由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64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67 条、第 1234 条(本案适用的是 2010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15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99 条
一审: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环刑初字第 00005 号(2015 年 12 月 3 日)
二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 07 刑终第 99 号刑事裁定(2016 年 4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