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6-1-356-001 / 刑事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危险驾驶罪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2023.06.25 / (2023)粤 5381 刑更 5 号 / 暂予监外执行审查
刑事诉讼;贩卖毒品罪;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艾滋病);社会危险性;再犯罪风险
-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需同时满足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和 “无社会危险性” 双重条件,即使罪犯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若存在再犯罪风险,仍可依法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 “社会危险性” 的核心认定标准是再犯罪可能性,罪犯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如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且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犯罪(如危险驾驶罪),足以表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认定为 “可能有社会危险性”;
- 毒品犯罪罪犯作为重点管控对象,其再犯罪风险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危害更大,法院审查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时,应对社会危险性要件从严把握,避免放纵再犯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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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与首次暂予监外执行:
- 2016 年,唐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2020 年,唐某某刑满释放后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其以患有 “艾滋病 IV 期,双肺多发结节、右肺上叶肺大疱” 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 经诊断,唐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条第 3 项规定,罗定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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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及二次申请:
- 2023 年 4 月 27 日,唐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
- 判决生效后,唐某某再次以患有严重疾病(HIV)为由,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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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果:
- 罗定市人民法院委托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确认唐某某患有艾滋病,但病情未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严重程度;
- 2023 年 6 月 25 日,罗定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 5381 刑更 5 号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同时作出收监决定。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社会危险性审查” 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 病情审查结论:唐某某虽患有艾滋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但经专业诊断,其病情未达到该范围规定的 “严重程度”,不满足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的实质要件;
- 社会危险性审查核心:即使唐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标准,其多次故意犯罪的前科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的事实,足以反映其缺乏悔罪意识、主观恶性较深,具有明确的再犯罪可能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 “可能有社会危险性” 情形;
- 毒品犯罪的从严考量:唐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毒品犯罪本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此类有再犯罪风险的罪犯,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违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立法初衷;
- 综合裁量:基于病情未达严重标准和社会危险性突出双重理由,法院依法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符合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的刑事诉讼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条第 3 项(传染病相关严重疾病规定)
- 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23)粤 5381 刑更 5 号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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