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某行业协会诉黔南州某乐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的认定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某行业协会主张:黔南州某乐器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标注涉案商标的箫笛产品,还将 “玉屏箫笛” 登记为企业字号,该行为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2.html
某行业协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黔南州某乐器有限公司在售卖的箫笛产品上突出使用 “玉屏箫笛” 标识,且无法举证证明商品由某行业协会授权会员生产、符合证明商标对应的品质标准,极易造成公众对产品产地、品质混淆,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该院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作出(2020)黔民终 385 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黔南州某乐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某行业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 20 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2.html
黔南州某乐器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 1695 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2.html
裁判理由
依据《玉屏箫笛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使用涉案商标的产品,原材料竹子必须产自指定地域,严格遵循行业协会统一制作工艺,音准、品质需达标;经营者须向行业协会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并签订许可合同后方可合法使用商标。黔南州某乐器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销售产品满足前述产地、工艺要求,提交的授权相关证据亦无法证实其取得行业协会合法许可。被告在无合法许可的情况下使用 “玉屏箫笛” 标识,极易误导公众混淆商品产地与品质,构成商标侵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2.html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本案适用 2017 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2.html
一审: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 01 民初 625 号民事判决(2019 年 10 月 28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2.html
二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 385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6 月 1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2.html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 1695 号民事裁定(2021 年 5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