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某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汝州市龙某糖烟酒门市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 跨区域受理公证业务是否影响公证书法律效力的认定
案例信息
2023-09-2-159-013、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1.05.28、(2021)最高法民申 2642 号、再审审查
关键词
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跨区域公证、效力认定、因果关系
裁判要旨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以申请公证的方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公证机关跨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事实外,不应仅以跨区域受理公证业务为由否认公证书的证明力。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山东金某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某公司)自设立以来,先后在 24 类商品上注册多枚商标,经长期生产经营,品牌在国内外具备一定知名度。金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河南省某公证处申请,前往河南省汝州市对汝州市龙某糖烟酒门市部(下称龙某门市部)的侵权行为办理公证取证,后金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龙某门市部一审未到庭应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于 2020 年 6 月 2 日作出(2020)豫 04 知民初 205 号民事判决:
- 龙某门市部立即停止销售侵害金某公司第 134324X 号、第 383007X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 龙某门市部赔偿金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 7000 元;
- 驳回金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龙某门市部提起上诉,主张自身未销售侵权商品,同时否定跨区域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 年 8 月 21 日作出(2020)豫知民终 365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龙某门市部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 2642 号民事裁定,驳回龙某门市部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公证机构跨区域执业出具的公证书无效,公证机构超出执业区域办理公证与公证书本身法律效力二者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龙某门市部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公证书存在伪造、取证违法等应当不予采信的情形,原审法院采信该公证书,据此认定龙某门市部存在销售侵权商品行为并无不当,龙某门市部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一审: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 04 知民初 205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6 月 2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3.html
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终 365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8 月 21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3.html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 2642 号民事裁定(2021 年 5 月 28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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