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孙某贵强奸案 —— 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的,不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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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贵强奸案

—— 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的,不认定自首

案例信息

  • 案号:2024-02-1-182-007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强奸罪
  •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日期:2022 年 11 月 04 日
  • 案号:(2022)粤 09 刑终 336 号
  • 审理程序:二审

关键词

刑事;强奸罪;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裁判要旨

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的,不构成自首。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21 年 10 月 5 日凌晨,被害人冯某(已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与徐某等人到被告人孙某贵位于广东省高州市某镇的仓库喝酒。孙某贵趁冯某醉酒之机,开小车搭载冯某到某镇某小区附近偏僻林地处,不顾冯某反抗,在小轿车后排座位强行与冯某发生性关系。
当日 4 时许,孙某贵搭载冯某回到仓库,冯某向徐某诉说其被孙某贵强奸一事。当日 22 时许,孙某贵委托他人将 1000 元转给徐某。同月 6 日 18 时许,徐某微信转账 920 元给冯某,并于次日根据孙某贵安排带冯某到某镇卫生机构做孕检。
同月 17 日,冯某的老师得知冯某被他人性侵后告知冯某家属,家属当晚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诊断,冯某处女膜不完全破裂。经鉴定,冯某胸部、左大腿、左膝部、右膝部均见皮肤肿胀,体表软组织损伤面积大于 20cm²,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同月 28 日,孙某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以(2022)粤 0981 刑初 66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孙某贵提出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以(2022)粤 09 刑终 33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孙某贵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孙某贵强奸未成年人,应依法从重处罚。
孙某贵虽主动投案,但其否认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供述前后不一、变化较大,所供行车路线、作案过程、事后支付款项与在案证人证言、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相矛盾,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其对在案发时支开其他人、长时间与被害人独处,事后叫人带被害人去做孕检等事实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且与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相矛盾。
被害人与被告人并不熟悉,双方不存在矛盾和纠纷,被害人不存在诬告的可能。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证明孙某贵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孙某贵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6 条、第 67 条
  2. 裁判文书
    • 一审: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22)粤 0981 刑初 66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6 月 13 日)
    • 二审: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 09 刑终 336 号刑事裁定(2022 年 11 月 4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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