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 172 号: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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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 172 号: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 滥伐林木罪 生态修复 补植复绿 专家意见 保证金

裁判要点

  1. 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可参考专家意见及林业规划设计单位、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等出具的专业意见,明确履行修复义务的树种、树龄、地点、数量、存活率及完成时限等具体要求,确保生态修复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
  2. 被告人自愿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担保,且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的,人民法院可将该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本案审理时适用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六条(本案审理时适用 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基本案情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秦家学犯滥伐林木罪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其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家学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且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承担补植复绿、向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被告人秦家学对刑事指控无异议,但辩称其系涉案林木的实际经营者和所有权人,且已积极交纳补植复绿保证金,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
  1. 涉案林地背景:湖南省保靖县白云山自然保护区于 1998 年成立(县级),2005 年升格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并完成公益林区划界定,2013 年升格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告人秦家学于 1998 年承包了位于该保护区核心区内 “土地坳”(地名)的山林,1999 年起植造杉木林,该林地属于公益林范围。
  2. 滥伐林木事实: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 1 月,秦家学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其承包林地上的杉木林并销售。采伐区域中,保护区核心区内面积 117.5 亩,核心区外面积 15.46 亩。经鉴定,共采伐林木 1010 株,林木蓄积量 153.3675 立方米。
  3. 生态修复相关情况:保靖县林业勘测规划设计队出具补植补造作业设计说明,确认受损公益林补植复绿所需人工苗等费用为人民币 66025 元;保靖县林业勘测规划设计队、保靖县林业局及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就补植复绿提出具体建议和专业要求。诉讼期间,秦家学预交补植复绿保证金 66025 元,承诺履行修复义务。

裁判结果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3 日作出(2018)湘 3125 刑初 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秦家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二、被告人秦家学于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在湖南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 “土地坳” 指定区域栽植一年生杉树苗 5050 株,确保存活率达到 90% 以上。
宣判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秦家学按判决要求,在原砍伐林地及指定区域栽植一年生杉树苗 5050 株,经核查存活率达到 100%。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刑事定罪量刑与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认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被告人秦家学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 年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被告人秦家学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无证擅自采伐其承包的、位于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公益林,采伐林木蓄积量达 153.3675 立方米,属于 “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

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认定依据与具体要求

  1. 修复义务的法律基础:秦家学的滥伐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破坏了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该保护区位于武陵山区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是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其森林资源具有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公益功能。秦家学的行为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应承担恢复原状(补植复绿)的民事责任。
  2. 修复方案的科学性保障:人民法院参考保靖县林业勘测规划设计队出具的补植补造作业设计说明,结合保靖县林业局、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专业建议,明确补植树种(一年生杉树苗)、数量(5050 株)、地点(原采伐区域 “土地坳”)、存活率(90% 以上)及完成时限(判决生效后两年内),确保生态修复方案符合林业生产规律和保护区生态保护要求,实现 “司法修复” 与 “科学修复” 的统一。

三、量刑情节的综合考量与保证金的法律意义

  1. 从轻量刑情节的适用:被告人秦家学系初犯,归案后认罪认罚,且主动预交补植复绿保证金 66025 元,以实际行动表明履行修复义务的诚意和悔罪态度,符合从轻量刑的法定精神,法院据此对其判处缓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 保证金的担保功能:秦家学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担保,既保障了补植复绿义务的有效履行,又避免了生态损害的扩大,是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 “修复优先” 理念的具体体现,为类似案件中生态修复义务的落实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路径。
综上,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既依法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又通过明确补植复绿义务、认可保证金的担保作用,实现了惩治犯罪、修复生态、保护公益的多重目标,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保护意识、规范林地经营行为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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