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 147 号: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情节严重 专家意见
裁判要点
-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对核心景区内的世界自然遗产实施打岩钉等破坏活动,严重损害自然遗产的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和稳定性的,结合地质遗迹的稀缺性、独特性及损坏程度等因素,可认定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情节严重”。
- 刑事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无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该专门性问题出具检验报告,该报告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后,可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2017 年 4 月左右,被告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通过微信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 “巨蟒出山” 岩柱体(又称 “巨蟒峰”)。2017 年 4 月 15 日凌晨 4 时许,三人携带电钻、岩钉(不锈钢材质膨胀螺栓)、铁锤、绳索等工具抵达巨蟒峰底部,分工协作实施攀爬:
- 张永明率先攀爬,毛伟明、张鹭在下方拉绳索提供安全保护;攀爬过程中,张永明在危险路段使用电钻在岩体钻孔,打入岩钉并拧紧,再通过岩钉布设绳索,于当日 6 时 49 分左右登顶;
- 毛伟明紧随张永明身后拉绳索保护,沿布设的绳索于 7 时许登顶,后携带多余工具返回宾馆,又再次返回攀爬至巨蟒峰 10 余米处时,被三清山管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劝下并被民警控制;
- 张鹭初期为张永明拉绳索保护,后返回宾馆取无人机,再返回巨蟒峰沿绳索于 7 时 30 分左右登顶,在顶部使用无人机拍摄,后在工作人员劝说下于 9 时许下山并被民警控制。
经现场勘查,张永明在巨蟒峰岩体上共打入岩钉 26 个。经专家论证,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严重损毁。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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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作出(2018)赣 11 刑初 34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永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毛伟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张鹭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免予刑事处罚;四、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四部、无人机一台、对讲机二台、攀岩绳、铁锤、电钻、岩钉等)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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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被告人张永明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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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作出(2020)赣刑终 4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一是专家意见的证据资格及采信问题;二是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含 “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认定及 “情节严重” 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一、专家意见的证据资格及采信依据
本案中,三被告人打入 26 个岩钉是否对巨蟒峰造成 “严重损毁”,是定罪量刑的关键专门性问题,但全国无法定司法鉴定机构可对此进行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本案中,侦查机关聘请的四名地学专家均长期从事地学领域研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科研能力,属于法律规定的 “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们经现场勘查、证据查验、集体讨论分析,出具了明确的专家意见并共同签名;庭审中,两名专家出庭说明意见形成过程,接受控辩双方及审判人员质询,程序合法、结论可信。该专家意见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检验报告的规定,具备证据资格,可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依据。
二、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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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蟒峰属于 “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清山于 1988 年被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2008 年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2012 年列入世界地质公园名录。巨蟒峰作为三清山核心标志性景观,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属于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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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 “故意损毁” 且 “情节严重”:
- 主观方面:三被告人明知巨蟒峰是世界自然遗产核心景观,仍携带专业工具以破坏性方式攀爬,明知打岩钉会损害岩体,仍积极实施该行为,具有明确的故意;
- 客观方面:巨蟒峰是经长期自然风化、重力崩解形成的巨型花岗岩柱体(垂直高度 128 米,最细处直径仅 7 米),结构脆弱。根据专家意见,26 个岩钉的打入直接破坏了岩体的自然性、原始性和完整性,其中 4 个岩钉位于柱体脆弱段,加重了结构不稳定性,还会诱发和加剧物理、化学、生物风化,形成新裂隙,加快侵蚀进程,甚至可能导致柱体崩解,造成永久性损害;
- 情节严重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结合巨蟒峰的世界自然遗产地位、稀缺性及损毁的永久性、严重性,应认定为 “情节严重”。
三、量刑情节的综合考量
一审法院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区别量刑:张永明系发起者、主要实施者,打入岩钉并主导攀爬,罪责最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毛伟明积极参与攀爬、提供保护,罪责次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张鹭参与程度较浅,主要负责保护和拍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免予刑事处罚,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裁判不仅明确了世界自然遗产核心景区的刑法保护范围及 “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还确立了无法定鉴定机构时专门性问题的解决路径,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文明观、保护国家珍贵自然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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