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 146 号: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
关键词
刑事 开设赌场罪 “二元期权” 赌博网站
裁判要点
以 “二元期权” 交易名义,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之外利用互联网招揽 “投资者”,以未来某段时间外汇等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按 “买涨”“买跌” 确定盈亏,买对涨跌方向的 “投资者” 获取固定比例收益,买错则本金归网站(庄家)所有,盈亏结果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不挂钩的,本质是 “押大小、赌输赢” 的射幸行为,属于披着期权交易外衣的赌博活动,相关网站应当认定为赌博网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基本案情
2016 年 6 月,北京龙汇联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龙汇公司”)成立,负责为龙汇网站的经营提供客户培训、维护及发展服务,幕后实际控制人为周熙坤。周熙坤通过上海麦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聘请讲师、经理、客服等工作人员,并假冒上海哲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主体在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开设支付账户,接收全国各地会员的注册交易资金。
龙汇网站以 “二元期权” 交易为幌子招揽会员参与赌博,具体交易模式为:会员注册充值后,下载安装市场行情接收软件及龙汇网站自制插件,选择某一外汇交易品种及 1 分钟至 60 分钟不等的到期时间,确定交易金额后点击 “买涨” 或 “买跌” 完成下单;下单后不可更改交易内容、无法止损止盈,买对涨跌方向可盈利交易金额的 76%-78%,买错则本金全额亏损,盈亏结果与外汇实际涨跌幅度无关联。龙汇网站建立了从 SB 银级至 PB 铂金三星级的六级经纪人制度及对应佣金体系,截至案发,该网站在全国发展会员约 10 万人。
2017 年 1 月,被告人陈庆豪受周熙坤聘请担任顾问、市场总监,负责日常事务协调管理、维系网站与高级经纪人的关系,出席 “培训会”“说明会” 进行宣传推广,发展会员、拓展市场。2016 年 1 月,被告人陈淑娟在龙汇网站注册账号,通过发展会员成为 PB 铂金一星级经纪人,名下管理 17000 余个会员账号;2016 年 2 月,被告人赵延海注册账号后,通过发展会员成为 PB 铂金级经纪人,名下管理 8000 余个会员账号。经江西大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2017 年 1 月 1 日至 7 月 5 日期间,陈淑娟从龙汇网站提款 180975.04 美元,赵延海提款 11598.11 美元。
2017 年 7 月 5 日,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被抓获归案。陈庆豪于同年 8 月 8 日退缴违法所得 35 万元。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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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作出(2018)赣 08 刑初 21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庆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驱逐出境;二、被告人陈淑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被告人赵延海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淑娟、赵延海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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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陈庆豪、陈淑娟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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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作出(2019)赣刑终 93 号刑事判决: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庆豪犯开设赌场罪,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驱逐出境;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淑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原审被告人赵延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继续追缴上诉人陈淑娟、原审被告人赵延海的违法所得。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龙汇网站 “二元期权” 交易的性质认定,以及陈淑娟、赵延海的行为应定性为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龙汇网站 “二元期权” 交易本质为赌博行为,相关网站属于赌博网站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规定,期权合约是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期货交易应当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非法场外期货交易。合法期权交易具有规避价格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需完成买卖双方权利的转移,盈亏与标的资产的价格波动幅度相关联。而本案中 “二元期权” 交易具有以下特征:
- 交易对象非标准化合约:以外汇等品种的短期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无真实的标的资产交付或权利转移,仅以涨跌方向决定盈亏;
- 盈亏规则固定且与价格波动幅度无关:买对涨跌方向收益固定(76%-78%),买错则本金全损,盈亏结果不取决于价格涨跌幅度,仅取决于偶然的涨跌方向判断;
- 交易模式具有射幸性:本质是 “投资者” 与网站(庄家)之间的对赌,交易结果具有偶然性、投机性,与 “押大小、赌输赢” 的赌博行为核心特征一致,不具备金融交易的本质属性。
因此,龙汇网站所谓 “二元期权” 交易并非合法金融交易,而是披着期权外衣的网络赌博活动,该网站应认定为赌博网站。
二、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
- 陈庆豪的行为定性:陈庆豪担任龙汇公司中国区域市场总监,负责日常管理、维系经纪人关系、宣传推广 “二元期权”、发展会员及拓展市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规定的 “为赌博网站提供发展会员、投放广告等服务” 的行为,且非法所得远超《意见》规定的 “收取服务费数额在 2 万元以上” 的标准,属于开设赌场 “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 陈淑娟、赵延海的行为定性:二人通过发展下线会员成为赌博网站高级经纪人,名下管理数千至上万个会员账号,面向社会公众招揽赌客参与赌博,属于《意见》规定的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 的行为。其行为具有组织性、持续性、开放性,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而非单纯的聚众赌博或参与赌博行为,原判认定二人构成赌博罪属于定性不当,二审依法纠正为开设赌场罪。
三、量刑调整的法律依据
- 陈庆豪的量刑:考虑到其具有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量刑情节,二审法院在维持罚金刑不变的前提下,酌情减少其有期徒刑刑期,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陈淑娟、赵延海的量刑:根据 “上诉不加刑” 原则,二审法院纠正罪名后,维持一审对二人的量刑,既保证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又保障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利。
综上,法院生效裁判准确界定了 “二元期权” 类赌博活动的法律性质,明确了网络赌博犯罪中 “代理接受投注” 行为的定性标准,为打击披着金融交易外衣的新型网络赌博犯罪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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