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 145 号: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关键词
刑事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采用其他技术手段 修改增加数据 木马程序
裁判要点
- 通过植入木马程序非法获取网站服务器控制权限,进而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向该系统上传网页链接代码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采用其他技术手段”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 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实施非法控制,但未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不能正常运行,且未对系统内有价值数据造成破坏性修改、删除的,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基本案情
2017 年 7 月至 9 月期间,被告人张竣杰、彭玲珑、祝东、姜宇豪经事先共谋,为赚取赌博网站广告推广费用,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市 Trillion 公寓 B 幢 902 室租住房屋作为作案据点,相互配合实施犯罪活动:
- 检索筛选目标服务器:对存在防护漏洞的境内外网站服务器进行检索、筛查,确定作案目标;
- 植入木马程序:向目标服务器植入木马程序(后门程序),建立非法控制通道;
- 获取控制权限:通过 “菜刀” 等软件链接木马程序,非法获取目标服务器后台浏览、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权限;
- 上传违规网页:将添加赌博关键字并设置自动跳转功能的静态网页上传至目标服务器,提高赌博网站广告被搜索引擎命中的几率。
截至 2017 年 9 月底,四被告人共非法链接被植入木马程序的目标服务器 113 台,部分服务器被成功上传含有赌博关键字的广告网页。公安机关抓获四被告人后,公诉机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张竣杰、彭玲珑、祝东、姜宇豪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张竣杰、彭玲珑、祝东及其辩护人提出辩解:各被告人的行为仅属于侵入、非法控制服务器,未破坏系统功能或数据,应定性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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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作出(2018)苏 0106 刑初 487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竣杰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彭玲珑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祝东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四、被告人姜宇豪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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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姜宇豪以 “量刑过重” 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请求对姜宇豪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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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作出(2019)苏 01 刑终 76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四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 “采用其他技术手段”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采用其他技术手段”,是指除 “侵入” 之外,通过技术漏洞、恶意程序等方式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限的行为。本案中:
- 植入木马程序属于典型的 “其他技术手段”:四被告人通过向存在防护漏洞的服务器植入木马程序,绕开系统安全防护,建立非法控制通道,符合 “采用其他技术手段” 的特征;
- 已实现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控制:四被告人通过木马程序获取服务器后台操作权限,能够自主上传网页、修改数据,对服务器形成实质性控制,满足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的核心要件。
二、四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成立需具备 “对系统功能造成破坏性影响” 或 “对系统内数据进行破坏性修改、删除” 等要件。本案中:
- 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四被告人上传静态广告网页、修改部分数据的行为,未导致服务器无法正常运行,也未造成系统核心功能实质性损坏,服务器仍能正常承载原有网络服务;
- 未破坏系统内有价值数据:四被告人仅上传违规广告网页,未对服务器内原有存储、处理、传输的有效数据进行删除、修改或损坏,未造成数据丢失或功能紊乱;
- 行为本质为 “控制” 而非 “破坏”:四被告人的核心目的是利用服务器推广赌博广告,而非破坏系统功能或数据,其行为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立法本意不符。
三、量刑情节的认定与裁判结果
-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20 台以上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四被告人非法控制服务器 113 台,远超上述标准,依法应在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 量刑均衡与缓刑适用: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张竣杰、彭玲珑、祝东起主要作用,姜宇豪起次要作用),对姜宇豪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鉴于其犯罪行为涉及服务器数量多、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法院的裁判准确区分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明确了 “控制” 与 “破坏” 的司法认定标准,为打击新型网络犯罪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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